《清潔競爭法案》的碳關稅基本設計
CCA的基本邏輯是,以美國產品的平均碳含量為基準線,對碳含量超過基準線的進口產品和美國產品均征收碳費。
1. 產品范圍
在CCA下,碳稅的征收對象是一些能源密集型的初級產品,包括化石燃料、精煉石油產品、石化產品、化肥、氫氣、己二酸、水泥、鋼鐵、鋁、玻璃、紙漿、紙張和乙醇。
2. 碳含量基準線
生產上述初級產品的美國企業(yè),如果負有向美國環(huán)保署(EPA)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義務(即GHGRP報告義務),則須向美國財政部報告其排放量、電耗和產量。根據(jù)這些數(shù)據(jù),美國財政部將計算出每一種美國產品的平均碳含量(覆蓋范圍一和范圍二排放),并以此作為基準線。在2025年至2028年期間,這個基準線每年下調2.5%。從2029年起,基準線每年下調5%。
3. 對高碳美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均征收碳費
從2024年開始,不論是美國產品還是進口產品,如果其碳含量低于基準線(即美國同類產品的平均水平),則無需繳納碳費。反之,如果碳含量超過基準線,則對超出部分征收55美元/噸的碳稅。這個碳稅標準每年上浮5%。
4.進口產品范圍向下游延伸
在2024和2025年,進口碳稅只適用于上面第1點提及的產品范圍,即一些能源密集型的初級產品。但是從2026年起,產品范圍開始向下游延伸——如果進口的加工產品中含有500磅的涉稅初級產品,也要被征收碳費(例如,如果一臺進口機床中的鋼鐵含量達到500磅,也要繳納碳費)。到2028年,這個門檻將進一步降低到100磅初級產品。
那么對于美國生產的加工產品,如果含有500磅美國生產的涉稅初級產品,是不是也要收碳稅呢?目前看是不用。這里的邏輯似乎是,美國生產的加工產品已經(jīng)從其上游初級產品那里繼承了碳稅成本。但其實這里有漏洞,因為美國的垂直整合企業(yè)有可能規(guī)避掉高碳初級產品的碳費。
CCA還規(guī)定,加工產品的原產地以其包含的初級產品決定;加工產品中如包含多種初級產品,則其碳費為各種初級產品的應繳碳費之和。這一定會引出一系列非常復雜和棘手的技術問題。不過現(xiàn)在是碳關稅的拓荒時代,既然沒有任何國際規(guī)則和共識,各國都可以充分發(fā)揮創(chuàng)造力。
5. 如何確定進口產品的碳含量
進口產品的碳含量采用原產國的行業(yè)平均碳強度。如果原產國的排放數(shù)據(jù)不可靠或無法驗證,則采用該國整體經(jīng)濟的碳強度(economy-wide carbon intensity)。而“來自透明經(jīng)濟體的生產者”可以使用自己的碳強度,也就是說不使用行業(yè)平均值。最后這一句話非常眼熟,似乎又預示著某種“非市場經(jīng)濟”待遇。
6. 出口退稅和“窮國”豁免
美國生產的初級產品在出口時可享受碳稅返還,但美國生產的加工產品則無此待遇。另外CCA還規(guī)定,對來自最不發(fā)達國家的進口產品實行豁免。 本文+內-容-來-自;中^國_碳+排.放_交^易=網(wǎng) t a n pa ifa ng .c 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