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AB對CCER項目體系提出了5項具體評價
同時,此次的評估報告顯示,TAB對CCER項目體系提出了5項具體評價:
第一, CCER項目體系于2021年1月1日前產生合格碳減排指標的程序、標準和管理措施與合格排放單元標準(Emission Unit Criteria, EUC)的要求一致;
第二,CCER項目體系對于保證減排項目額外性的相關要求不足,需保證合格碳減排指標不產生于任何法律和法規(guī)的強制規(guī)定;
第三,CCER項目體系對于避免履行國際碳減排義務時可能出現(xiàn)的重復計算(即合格碳減排指標只能計算一次)的相關要求不足;
第四,除CCER項目體系在申請文件中申明排除的項目類型和評估報告的要求外,不建議施加額外對于減排項目類型的限制;
第五,建議理事會要求CCER項目體系針對其東道國聲明指南(The guidelines for host country attestation)的程序進行完善,以便此后進行是否可將合格碳減排指標有效產生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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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民航組織總部。圖片來源:國際民航組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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