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對水資源開發(fā)、利用、保持和保護的監(jiān)管為水治理提供了基本支撐,是實施《巴黎氣候變化協定》中“國家自主貢獻”的主要手段。
雖然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在其“國家自主貢獻”中談到了水項目的總體情況,但只有十分之一的國家提出了能夠稱之為詳細的項目提案,這些提案要么屬于國內既有的水規(guī)劃方案,要么是從先前的氣候資金提案中剝離出來的。但是,“國家自主貢獻”方案充分認識到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,而且往往與基礎設施投資一起被置于優(yōu)先位置。
改善責任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,確保行動有可靠的信息和證據作支撐,以及拓寬獲得氣候變化適應性投資的公共和私人融資渠道——這些支持革命性轉變的區(qū)域性方法,可在國家層面實施過程中發(fā)揮關鍵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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