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過渡階段,進口商應按照CBAM要求提交報告,內容包括進口產品的數(shù)量、碳排放量以及在原產國支付的
碳價,過渡期不必支付費用。根據《碳邊境調節(jié)機制》過渡期實施細則第7條規(guī)定,如果已在原產國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有效支付了
碳價,申報人可申請抵扣。在2026年正式運用后,歐盟進口商每年都需申報上一年度進口的商品總數(shù)及其隱含碳排放量,同時提交等價的CBAM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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